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按照法院判决的份额领取了各自的赔偿金。
赵某胜生前在外打工时意外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赵某胜妻子王某、父亲赵某与工地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获得死亡赔偿金1280000元,其中30万元转入赵某胜妻子王某中,另外98万元经双方同意保管在第三人账户内。死者赵某胜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四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赵某胜的突然死亡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赵某胜的父母和妻子对第三人保管的980000元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也没结果,家庭矛盾越来越深。最终,死者妻子王某一纸诉状将死者父母赵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冯小明凭借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死者赵某胜的四个子女,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被告赵某、王某系死者赵某胜的父母,均已满60周岁,属于老年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适当多分;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有劳动能力,而且在赵某胜死亡时已经与其长期分居生活并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阶段,与死者赵某胜关系已经疏远,应当适当少分。最终,承办法官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判决赵某胜的父母和四个未成年子女每人分得赔偿金190000元,赵某胜的妻子分得赔偿金84000元。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又对双方有疑问的部分进行了答疑,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息诉,第三人将其保管的赔偿金交至法院后,双方都来法院领取了各自的赔偿金。
该案的成功化解生动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实质内涵,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传递了司法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