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向案外人借款后,经催要,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偿还。田某某作为好兄弟代为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50000元,但是李某某却言而无信,一直拒不偿还田某某为其偿还的欠款。田某某无奈,向浚县法院起诉。
案件立案以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向其了解情况,李某某称自己确实经济困难,不是不还原告钱。立案以后一个星期,原告匆忙赶到法院,向法官说现在很可能被告有部分钱但不愿意偿还,现申请进行诉中保全。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以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损失,承办法官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保全,于原告申请当天便作出保全的裁定。
7月22号,在原告提供线索的第五天,法院查询到了被告的财产,浚县法院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足额进行了保全,原告也非常满意,称赞:“浚县法院办案效率就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