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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不可毁 殴打他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20-07-22 08:22:29


    7月20日,浚县法院审结一起毁损集体财产、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前后,被告人何某虎、何某超在翻盖自家房屋时,任意毁损村集体公共下水道,造成下水道被堵,严重影响他人生活。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邢某宾(该村村支部书记)与其他村干部制止何某虎、何某超等人在损毁的下水道上建房时,何某虎、何某超持撬杠将邢某宾打伤。经鉴定,邢某宾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虎、何某超一方与被害人邢某宾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邢某宾对何某虎、何某超表示谅解。被告人何某虎、何某超一方向村委会承诺修复毁损下水道。

    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虎、何某超二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村集体公共下水道是集体财产,不允许随意毁损,村干部制止其违法行为是正确履职的表现,却遭到随意殴打,本应对二人进行严惩。

    鉴于何某虎、何某超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承诺修复被毁损的村集体公共下水道,可对二人从轻处罚。出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考虑,对被告人何某虎、何某超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何某虎、何某超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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