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山城区法院再审时主持调解,一起因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昔日为经济纠纷反目成仇,今日因三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三方合作伙伴握手言和。
原审被告王某在以天通公司名义从原审原告宏源公司十矿煤场先后分两次拉走煤炭880吨,并由天通公司向宏源公司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6万元,后原审被告郝广明于2006年12月11日向宏源公司出具了总煤款281600元的欠条。因三方经济往来账目不明确,该煤款迟迟没有给付宏源公司,为此宏源公司诉至法院,让二原审被告给付货款,该案在一审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
此案经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案件承办人员为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先后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三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