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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车“借”出来的麻烦事

  发布时间:2020-07-21 08:03:50


    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的吕某近日遇到了烦心事——昔日好友王某把他告上了法院。事情原委是这样的:2018年8月,王某想购买一辆心仪的车,但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于是王某在签完购车协议并交付首付款后,找到了吕某,想要“借”吕某的名字,将车登记到吕某名下,并以吕某的名义通过贷款来支付剩余购车款,王某承诺其一定会按期偿还车辆贷款。2018年12月,王某因个人债务问题,车辆被债权人抵押暂扣。王某又向吕某求助,表示如吕某替其偿还欠款,可将爱车暂放吕某处。吕某在仔细考虑一番后,替王某偿还了欠款,并将车辆开走。

    刚开始王某还按时偿还车贷,但是车辆被吕某开走后,王某就开始逾期偿还贷款。2019年4月,车贷公司向吕某催要贷款,吕某考虑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无奈之下就偿还了剩余贷款。后吕某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毁损。王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吕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吕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吕某也负气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返还由其垫付的贷款。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登记可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借名”购车纠纷,王某签订购车协议并支付首付款,是实际购车人。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故涉案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要求吕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支持了吕某要求王某返还贷款费用的反诉请求。至此,这起因借名购车“借”出来的麻烦事终于落下了帷幕。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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