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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束促执行 案结事了消隔阂

  发布时间:2020-07-13 08:12:42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亲戚关系,双方均在浚县某担保公司存款。该担保公司在浚县开发楼盘,且用该公司的存款票购房有优惠,被告张某某为购买该小区楼房,便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用原告价值212000元的存款票购房,被告支付原告212000元现金。2014年10月8日原告将存款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212000元欠据,并给了原告2000元现金。后经被告数次还款,现仍欠50000元未偿还,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今欠到伍万元整某行担保票。

    被告张某某辩称,因某行担保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且目前房屋仍未交付,故同意给原告50000元的存款票,因被告没找到债权票,便向原告出具此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使用原告在某担保公司的债权票购买楼房,被告支付原告现金212000元。原告已将212000元的债权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当场支付给原告2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210000元的欠据。2014年10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10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还款。2015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现金捌万元整”的证明,2016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现金陆万元整”的证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伍万元整、某行担保票”的证明。

    2014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协议,应认定为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合同关系,被告多次支付原告现金、多次向原告出具现金欠据的事实也印证了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向原告支付现金212000元。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212000元的债权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现金2120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现金50000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欠的是50000元某行担保票,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浚县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5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束后,承办法官仍与被告保持沟通,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再次伤害两家和气。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工作,最后被告终于同意到庭交接50000元标的款。

    2020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原被告依约来到浚县法院民庭办公室。原告刘某某面带微笑地接过被告送来的标的款50000元,并一再感谢法院的公正审判。至此该案彻底执行完毕,不仅消除了当事人间的隔阂,也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了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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