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鹤壁中院 发布时间:2020-07-14 15:09:40
未营举: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静与被上诉人高文军、未营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6民终51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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