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某物业公司将本小区一名业主起诉至淇滨区法院,要求该名业主支付从2014年10月份至今欠缴的物业费。经调解,该案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该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是认为该物业公司服务差、不达标,故而消极的采取长时间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公司,但该业主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同时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该业主要求的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该业主说明了此案的经过和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该业主听后当即要求和解,并当场缴纳了全部物业费。
法官说法:针对现实中业主最为普遍的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缴物业费的现象,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不应消极的采取长时间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而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加以解决;还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否则自以为是维权,到了最后却发现和预期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