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后,被告吴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很快便主动履行了给付赡养费义务,至此,七旬老人生活有了着落。
原告张奶奶今年 70 岁,育有一子三女。三年前,张奶奶老伴去世,紧接着,因去世老伴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张奶奶的赡养问题,长子吴某某与其他三姐妹争吵不止。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张奶奶希望子女们和睦相处的愿望最终落空,吴某某还因此对母亲心生怨言、与其他姐妹矛盾进一步激化,并拒绝赡养老人。2020 年4月 20 日,张奶奶到山城区法院起诉四个子女,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200元。
承办法官楚新辉考虑到该案系典型的家事纠纷,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家人之间,如果简单判决,虽能从法律上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势必会增加家人之间的怨气与矛盾,老人的赡养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庭审前后,办案法官通过当庭调解、电话联络、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认真倾听各方意见,通过亲情感化、情理劝导,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形成、各自的过错作出客观的认识,最终作出了让几个子女都心服口服的判决。几个子女都表示,对向母亲支付赡养费无异议,吴某某更是主动将赡养费送至法院,希望法院代为转交。
俗话说,“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家事纠纷特殊而复杂,山城区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认真考量具体个案的特点,将调判结合运用于每个案件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