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山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马某与王某是结交多年的好友。2019年5月,王某欲投资一个生意项目,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便让马某帮忙找朋友借款。马某找到朋友陈某,由陈某借给王某10万元。为了让朋友陈某放心,马某拍着胸脯承诺:“这10万块钱肯定到期就还,到时我这个兄弟还不了,我作担保,替他还钱。”有了马某的这份承诺,陈某便将钱借给了王某。同年12月,王某因企业采购生产原料需要,又向马某借款6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初,王某的企业受疫情影响一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无力归还借款。马某为履行自己向陈某的承诺,也为帮王某解决燃眉之急,便多方筹措资金,代替王某向陈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王某对马某心存感激,承诺一旦开工,一定会及时还款。但王某的企业因其他原因长期未开工生产,外欠账也较多,无法偿还马某的借款。马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还款。
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原告马某和被告王某前来调解。被告王某称,自己愿意偿还马某的借款,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并表示无颜面对马某,所以不再到法庭调解,请求法院直接判决。5月18日,山城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虽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