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刘某因买房需要向浚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8万元,由赵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及赵某、王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及赵某、王某未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罗法官线上线下查询,将被执行人刘某及赵某、王某名下存款共计13万元予以冻结,并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1辆轿车予以查封。随后罗法官多次联系借款人刘某,要求其尽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名下存款直接划拨并对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担保人赵某、王某知其名下存款被冻结后主动来到法院了解情况,认为自己只是帮刘某忙,又没有使用这笔借款,不应该偿还借款。罗法官耐心地对两人释法明理,讲解其中的利害关系,希望其积极履行义务。
最终刘某迫于执行威慑力及人情压力,5月19日上午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本金18万元及1万元利息,下余4万多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