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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钱朋友反目 经和解重续友情

  发布时间:2020-05-19 15:34:05


    赵某与张某系好朋友,2017年10月,张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2018年11月前还清。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可借款合同到期后,由于经营困难,张某无力清偿债务。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赵某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清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损失。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义务。赵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马保军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局接受询问。经了解,双方系多年好友,由于张某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赵某由于出借钱款而收不回,导致出现家庭矛盾。考虑到双方的关系,马保军法官决定从友情重续入手,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和交流,被执行人张某内心也觉得对不起朋友,答应再困难也要筹钱把钱还了,恳请赵某减免部分利息。赵某看到张某态度诚恳,也大度的愿意放弃部分利息损失。

    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一对好朋友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筹措现金支付申请人赵某3857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损失,同意法院执行完毕结案。一起好朋友因民间借贷纠纷反目成仇,通过执行法官耐心调解而重续友情的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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