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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 抚养义务也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0-05-15 17:20:52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调解案结事了。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育有一女。后王某与刘某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王某与刘某分居并将女儿带走抚养。因刘某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王某拒绝刘某探视,并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由刘某支付抚养费。经过山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抚养孩子,刘某向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可以按照调解协议对孩子进行探视,化解了双方矛盾。

    法官提醒: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在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不办理婚姻登记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团结,也可能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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