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被执行人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从四川专程来到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经执行干警与其代表沟通后,该公司将349.69万元执行款全额履行完毕。
2018年4月,该工程公司中标鹤壁市某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公司将该项目土方开挖外运工作承包给周某、赵某负责。2018年7月,该项目按照业主要求停止施工,期间周某、赵某共计开挖外运土方工程总价为315.5万元。之后,经周某、赵某多次向该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因此成诉。该案审理后,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周某、赵某工程款31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工程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周某二人只得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该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尽快向申请执行人周某、赵某二人履行相应义务。逾期,该工程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在对该工程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对该公司4个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再次向该公司进行告知,并告知其如仍不履行义务,下一步法院将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月12日一早,该工程公司派代表专程从四川赶来,主动向执行干警要求履行义务。经执行干警询问后,得知该工程公司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将剩余未履行款项转至其被法院冻结的一个账户内,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义务。
淇滨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将该案应履行款项向该公司代表告知后,对该工程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中349.69万元执行款予以划拨,并将之前所冻结的银行账号予以解除冻结,至此,这一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