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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罪劫财劫色 十三年徒刑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7-29 10:51:17


    日前,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骗取女网友信任而劫财劫色的暴力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有福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2日上午,张有福伙同张文彬(已判刑)将姜某某从网吧骗出,张文彬以到河口抓鱼摸螃蟹为名,骑摩托车带着姜某某至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范家坟村村外小树林内,对姜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将其奸淫,并抢走现金105元。后张文彬将姜某某送至范家坟村张有福家中,张有福于当晚多次强行将姜某某奸淫。2008年12月16日晚,张有福将窦某某骗至淇滨区淇河大桥附近小树林内,对窦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劫取窦某某金鹏S520型手机一部(价值320元)、现金100元,后张有福强行将窦奸淫。2008年12月22日晚,张有福将王某某骗至山城区石林乡范家坟村附近麦地,对王实施殴打后强行将其奸淫。后张有福又将王带至家中,非法限制王人身自由,直至12月24日下午才让其离开,期间张有福多次强行将王某某奸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有福因涉嫌强奸被传讯,在接受讯问时能主动供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对于被指控抢劫犯罪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有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有福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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