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通过互联网云法庭审结了一起鸡苗维权案,原告依据定金罚则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自身权益。
2019年10月,张某到胡某处订购一批青年鸡,双方签订了合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并约定当年11月交付鸡苗。快到交货的时间,胡某发现被订购的这批青年鸡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偶见有不健康的蔫鸡的情况,同时鸡苗价格上涨,无法从他处购得相同价格青年鸡。到了约定的交货时间,买方张某来到接鸡地点,却被告知鸡有问题不能交货,卖方胡某提出退还定金,解除合同。张某拒不同意,坚持要求卖方胡某交付鸡苗。但是胡某认为,交付有病鸡苗会增大张某的损失,此后果最后还需要自己承担,故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交付鸡苗,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2020年初,张某便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损失。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未能按照约定交付鸡苗,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综合本案情况,胡某未能按照约定交付鸡苗系事出有因,未交付有病鸡苗也是为了避免张某损失扩大的不得已之举。了解到事情原委后,双方放下成见,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退还定金,另赔偿张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庭审调解的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跨年鸡苗案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督促买卖合同的双方按约履行义务,买卖交易中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定金条款来保障交易的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意义,如买方违约,将无权索回定金;若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避免因定金罚则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