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保护自身权益要及时 “不作为”也有“硬期限”

  发布时间:2020-04-13 08:15:19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案件,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该案原告被驳回起诉。

    2020年1月,刘某认为鹤壁市某行政机关未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将该行政机关起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山城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向该行政机关申请时间至其起诉时间已经长达两年之久,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同,是程序性的规定,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限丧失的是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在法院审理期间是贯穿的,在立案、一审、二审期间均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且为主动审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很有可能会忽略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导致行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向行政机关申请的事项,行政机关未履行或者延迟、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另外不同行政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也不尽相同,应当多加关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笑琦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