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山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鉴定人通过网络庭审的方式,在线接受了法官及原被告的询问。
原告李某是被告张某承建工地的一名工人,干活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墙体倒塌事故,造成李某双侧根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被告张某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承办法官立即与鉴定人进行沟通,邮寄了出庭通知书,并约定庭审当天鉴定人通过网络出庭接受询问。就这样,通过云间庭审,鉴定人足不出户,在办公室接受了法官和原被告的询问。
鉴定人通过网络庭审的方式参加庭审,不仅为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也节省了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同时避免了当事人之间因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