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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检两院合力依法打击浚县首例涉疫情犯罪

  发布时间:2020-03-24 11:04:03




    3月23日下午,浚县法院利用“云间”庭审系统对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妨害公务案,进行“无接触”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这是浚县首例涉疫情防控犯罪。

    经审理查明,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其村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执勤点时,不听执勤人员余某某等人的劝阻,并用砖头将余某某上颌门牙打掉两颗。后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某暴力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人轻伤,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浚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为浚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判决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浚县检察院将案件审查完毕并移送起诉后,浚县法院一周内就完成立案、开庭、宣判、结案等工作。法、检两院对该案依法快审快结,体现了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涉疫情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为浚县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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