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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试行赔偿类案件“双向利导”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4 06:57:31


    今年7月份以来,山城区法院针对矛盾尖锐、较为复杂的赔偿类案件,尝试推行判前引导和情理疏导并行的“双向利导”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双向利导”制,即在民事赔偿案件中,针对当事人双方对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普遍情况,承办法官在明确案件事实和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对案件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阐述、释明,特别是对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在判决前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及相关的诉讼成本,通过判前引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利益导向,通过积极有效地对当事人进行情理疏导,化解双方的抵触情绪,能够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提前预防和解决信访案件的发生。如7月初,该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利益双向引导,使该起案件成功调解。该案原告郝某被被告孙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双方多次调解均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先确定赔偿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后及时开庭,并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原、被告进行阐明,合理引导原、被告双方诉求利益,并通过情理疏导,让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使原告缓和了情绪,并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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