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7点左右,一个电话铃声打破了浚县法院清晨的宁静。
执行局政委苏建新刚在防控卡点执完夜班回到院内,就接到了一个来自江西的电话。“苏法官,我是周某某,我的那个案件,已经想好了,就按照您说的那个方法出协议吧。”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周某某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因工受伤入院治疗,双方虽达成60000元的补偿协议,但因公司不同意一次性给付而被诉至浚县法院。法院判决原告周某某胜诉,被告公司支付其协议补偿款60000元。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苏法官立刻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账户采取了网络及传统查控措施,建筑公司发觉账户不能正常运转时,主动与苏法官取得联系,希望先给付20000元,并电话承诺余款分两次尽快付清。此时虽恰逢疫情期间,但苏法官考虑到该案系涉民生案件,不能拖延至疫情结束,就将法院账户告知公司,让其先把首款支付,并要求其通过微信方式将承诺支付余款的文字内容发送过来。苏法官及时联系周某某,将公司的承诺内容发给他,周某某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如何出具协议的时候,苏政委犯了难。因疫情的严峻形势,申请人住在江西且无法出省,被告公司的代表人在郑州也不愿路途奔波。经过慎重考虑,苏法官决定书面起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拍照发至周某某的微信上,周某某将协议照片打印签字,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将领款手续签好后,一并拍照发至苏法官的微信上,在对周某某的身份进一步确认后,通过法院账户将案款汇去。双方虽隔千里,却能隔空达成书面协议,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这个案件最让我发愁的就是双方在疫情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都是外地人,如何既能保证协议的形式合法和真实有效,也能保证避免当事人的实际接触,防止疫情扩散。微信执行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留痕方式。办案法官虽能用微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一定要保证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公正。”苏建新法官隔空执结这起案件,为今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