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一名当事人来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亲手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民商事审判第二团队的法官手中,感谢法官高效率、高质量地处理案件,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魏某新起诉请求判令汪某、王某岭、李某支付其货款以及违约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魏某新向汪某供应货物后,汪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魏某新请求汪某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由王某岭承担保证责任,但认为未付货款低于魏某新请求的数额,随作出判决。魏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鹤壁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汪某对涉案的12张票据不予认可,但该12张票据与汪某、王某岭认可的票据票号相连,且二人认可的票据系由二人自己出具,而汪某对其不认可该12张票据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案件情况,合议庭对该12张票据果断予以采信,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鹤壁中院审判人员细致的庭前准备,敏锐、细致的观察,认定争议证据的果敢,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庭审结束后,一面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了法院,这是人民群众最赞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