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院民三庭的一名审判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指导原则,着力进行诉讼调解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个人主审的一、二审民事案件,80%以上是以调解撤诉形式结案的,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是我的几点经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强化案结事了意识,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是我们法官的神圣职责,中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不能搞司法神秘主义,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深入群众、贴近百姓。而诉讼调解就是将法治原则与中国“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东方经验”。诉讼调解通过将讲理与讲法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当事人胜败皆明,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结果,主动履行,而且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当前,涉诉信访仍是困扰我们法院工作的最大难题,有时为了解决个案的涉诉信访问题,我们不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还耗费了巨大的物力与财力。如果每一起个案,在审理阶段能够通过调解将矛盾纠纷降到最低、将信访的可能消除到最小,对于缓解涉诉信访难题无疑是最有效地手段之一。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我不断从思想上强化调解意识,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只要认为案件还有一线调解的希望,就绝不放弃努力。正是“案结事了”理念的支持,我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是积极的、尽最大努力地做好调解工作。
二、吃透案情、把握时机,找准切入点适时调解。
每一起案件案情都是千变万化、模式各不相同的,要想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解决纠纷,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真研读卷宗等材料、吃透案情,通过法律适用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从而适时进行调解。在审判实践中,我发现每一起有可能促成调解的案件都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在关键的时间点做工作,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我在熟悉案情以后,总是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加以量化分段,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最有可能促成调解的时间段里,确保做到有的放矢,实现调解效率最大化。
(一)是在开庭之前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对于那些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中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可以在送达开庭手续之前,抓住有利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庭前调解,当事人尚未正面交锋,法官的讲理释法会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是在热心帮助,有利于缓和当事人的矛盾,迅速解决纠纷。如我在承办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时,通过阅读一审卷宗我了解到虽然双方矛盾激化,各自顾虑重重,但还是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根据这一情况,我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男方的父亲同时来到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分别做双方的工作,终于使双方都打消了顾虑,女方最终同意离婚、男方则同意一次性的将经济补偿金付给女方。在他们第二次来中院的时候,双方顺利签下了调解协议,女方也及时拿到了经济补偿金。该案从二审立案到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一共用了14天时间。通过调解,这对夫妻虽然不是握手言和,而最终是分道扬镳,但他们同时都对案件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我表示感谢,对于他们来说,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调解离婚也许是最好的一种方式。
(二)是在庭审当中做好当庭调解工作。对于那些案件争议较大在开庭之前不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我的做法是及时通知开庭,在庭审的过程中,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畅言心中的怨气,“听其言、观其行”,及时捕捉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时机,不放过任何一次机会进行调解。尤其在法庭调解阶段,让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调解解决纠纷的益处,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在庭审之后与判决之前做好庭后调解与判前调解工作。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后的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因为经过庭审调查中双方的对抗,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对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所预期。庭审后,我往往是进一步深入调查,多方了解案件证据和事实以外的其他信息,分析揣摩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积极寻找调解的切入点与突破口,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及时确定调解方案,力求达成调解。如在审理上诉人刘某、关某等8位承租人与出租人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时,在开庭以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因其他纠纷诉讼的案件正在山城法院进行审理,且刘某等承租人所代表的20余户商户以及案外人某公司的职工曾分别多次进行集体上访。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和合议庭成员一起到山城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又到山城区法院了解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且到现场向其他租赁户进行调查、询问、征求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我及时制定了调解方案,然后根据调解方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同时将案外人某公司的负责人及代理人邀请到法院,耐心细致做说服工作,最终促使刘某等承租人与出租人胡某及案外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三角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多种方法、灵活运用,确保调解成功止诉息争
要想调解成功,把握有利时机非常关键,采取有效地调解方法与措施同样也必不可少。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每一起案件因为案情不同,所要采取的调解方法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能够促成调解成功我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真情感化,带着深厚的感情进行调解。我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做到在当事人面前不摆架子,热情主动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常采取拉家常的方式,逐渐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对他们的诉说、陈述,抱着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听,真诚的进行交流,努力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又感受到法律的温暖,逐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交流,当事人也愿意对我说说心理话、说说实在话,我也能更有效地捕捉信息,寻找调解的突破口,为成功调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热情帮助,以当事人为本位进行调解。我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一是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通过换位思考,了解当事人的需求,理顺调解思路。二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使当事人之间理解对方立场,做到将心比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当事人为本位进行换位思考,能够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共鸣,往往对案件的成功调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由于其智力成果遭到侵害而诉至法院期望得到保护,而侵权人又往往觉得自己的行为无可厚非,被诉侵权显得突如其来、措手不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换位思考,能够促使侵权人认识到侵权行为的过错,也能促使权利人对侵权人增进谅解。在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保证其得到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往往能达成调解。在我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撤诉的形式结案。
三是巧用外力,借助外围合力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专注于自己的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给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个人能力毕竟有限,可能会考虑不周,因此,在调解案件中,除了尽自己所能进行调解以外,我还努力借助外力,促使一切有利的力量加入到调解中。一是向庭长、其他同事寻求帮助,共同研究调解方法,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二是根据案情的需要,必要时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借助当事人亲友、代理人做当事人的工作,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四是有些二审案件可以向一审承办人寻求帮助,他们对案情非常熟悉,对当事人也有一定的了解,无论是对调解方案的制定,还是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都很有帮助。如我在承办原告杨某诉被告某矿山设备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时,杨某作为专利权人在将其获得专利的技术转让给某矿山设备厂以后,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得到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诉至法院要求矿山设备厂停止使用该技术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但矿山设备厂一直认为杨某是其上级单位的企业职工,使用该技术不应向杨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在调解中,我了解到被告是我市某大型企业一个分公司的下属机构,原告曾是该大型企业另一个分公司的职工,如果被告停止使用该技术,则面临停产的可能,厂里的几十名工人无法安置,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的可能。在案件虽经我个人多次努力也未能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我将有关情况向庭长进行了汇报,于是庭长和该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介绍了案情,分析了利弊,得到了被告上级单位的支持,该案最终得以调解圆满结案。不仅切实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挽救了一个濒临停产的企业,有效破解了信访的隐患。
四是权衡利弊,借助诉讼成本分析进行调解。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将其矛盾纠纷诉诸法院寻求解决,其最终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来弥补其各种损失。诉讼,势必产生费用,付出成本,但当事人毕竟法律知识有限,对所要付出的成本与有可能获得的利益无法全面准确把握。因而,在诉讼调解中,法官如果将调解与其他方式有可能付出的诉讼成本与获取利益进行分析考量,让当事人权衡利弊,对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做好调解工作,要从思想上扎牢根基,要把握好调解的有利时机,还要积累相应的调解方法与技巧,真正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律人。通过调解工作,不仅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更要解开他们的“心结”,这应是我们所追求的审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