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在淇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接待窗口,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将1972元赔偿款履行完毕,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执行仅一天,便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张某乘坐周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197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张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后,剩余的1972元迟迟未付,张某索要未果遂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当天,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执行干警联系,表示在这次事故中,觉得自己赔偿比较吃亏才没有支付赔偿款。于是执行干警耐心向其进行劝说,认真听取李某的倾诉,并对其想法进行正确引导。最终,李某有感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当场将剩余的赔偿款履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用时不足一天,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