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半年,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思想,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调解处理了一大批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上半年民二庭共结案27件,其中调解8件,撤诉16件,调撤率达到88.8%,其中我自己审结案件10起,调撤率达到90%。现将自己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思想理念
作为一名法官和庭长,自己时刻牢记树立及时高效、司法中立、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终身学习的调解理念,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是实现民商事审判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调解符合民商事审判的目的要求,符合我国的审判实际,能快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采取多样的调解工作方法
1、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赢得当事人信任。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信任感是调解案件的前提。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当事人畅所欲言,把心里话说出来。如在审理原告郭玉香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材料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被告运输水泥,被告迟迟不给运费。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扬言要去堵被告的大门,不让其生产。我用整整四个小时耐心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对原告目前的困境深表同情,并给原告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被法官能与自己心平气和地、平等地交流的态度所感动,表示不再闹事,并与被告握手言和,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2、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对案件采用“换位思考法”,在调解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反思自身不足,大力营造平和诚信、互谅互让的调解氛围。调解中,法官分别做原、被告工作,合情合理地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进行思考。如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某银行与被告鹤壁市某振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为由拒付原告借款。我作为主审法官告知被告,金融危机是全球性的,你公司目前虽然遇到了困难,但从法律上讲,你公司欠原告借款应当清偿,你公司也应当站在原告的立场上替原告考虑,如果借款到期都不偿还,银行怎么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经过多次“背靠背”、“面对面”的做工作,原、被告被法官诚挚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双方均做出了让步,并达成了分批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使案件调解。对于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案件,要使原告明白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不等于原告就必赢,或者全赢,所保全的财产在案件未结之前仍属于被告所有,调解中适当的让步,能使可望变成可及,期待变成现实;就被告而言,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后,不论谁赢谁输,如果是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对其在银行的信用产生影响,如果是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对其在其他客户中也同样产生不利影响。如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山西某制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我们到被告山西某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银行对其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该账户和存款。之后,我们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为了尽快收回货款,被告为了避免企业信誉受到损害,都做到了互谅互让,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4、说服教育要有耐心,排忧解难要有诚心。 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和无私的情怀,还需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会使当事人对法官有信任感,才会被法官的耐心、诚心、慎心、公心所打动,促使当事人协调解决纠纷。如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鹤山区某玻璃安瓶厂与被告郑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使案件得以调解,我和书记员连续三天守候在被告郑州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办公室门口。郑州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法官这种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耐心、诚心所感动,第四天主动与审判法官见面,并当场表示先给付货款100万元,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双方当事人并表示今后将继续业务往来。一起百万余元的大标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我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时,发现争议焦点即确定调解方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思想、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全庭审判人员站在不同角度积极为主审法官建言献策,集全庭智慧集思广益做调解工作,必要时在主审法官调解后,庭长及其他审判人员再做当事人工作,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调解,确保调解的成功率和质量。
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调解的上百起案件,从未因工作方法不当而产生不稳定因素,取得了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的良好社会效果。今后,我将继续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司法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