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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验交流之四】 强化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做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09-07-15 08:07:49


    近年来,我们行政庭不断探索协调案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提高案件的协调率。今年上半年我们行政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件,已审结21件,其中调解结案20件,调解率为95%,稳妥地化解了行政纷争,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协调行政案件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高发,行政纷争也随之增多,许多社会信访案件也以行政诉讼的形式涌到了法院,处理不好,很可能诱发涉诉信访案件。为此,做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做到案结事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搞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协调好“官民”纠纷,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同时也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搞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是推进行政审判改革,实现行政审判公平正义的需要。协调解决纠纷,既能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遏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领导高度重视,为促进案件协调创造良好环境

    今年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安排部署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并要求协调结案率要突破80%,同时安排行政审判法官专题研讨行政案件协调结案的步骤、方法及问题。通过专门开展学习和调研活动,使我们行政庭干警提高了认识,拓展了思路,为搞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创造了条件。

    以往处理案件是以判为主,往往根据法律的规定一判了事。案件虽然得到了处理,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有些形成涉诉信访。活动中,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有了新的认识,增加了责任心和耐心,改变了以往的工作作风,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而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给当事人一纸空洞的法律文书。通过协调处理,不仅解决了行政纠纷,而且也解决了许多民事争议,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大胆探索案件协调新方法

    工作中,我们行政庭根据实践经验,大胆探索案件协调新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协调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下乡协调。很多行政案件成诉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有“怨气”,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诉讼,俗称“气官司”。针对这类案件,审判法官带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下乡,主动到当事人家协调,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给当事人说理讲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怨气”,从而使当事人高高兴兴地撤诉。如:原告张望奇不服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由于张望奇将他人打伤,浚县公安局对张望奇作出行政处罚,张望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发现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张望奇对浚县公安局有怨气。办案法官就下乡到农村,与张望奇及其近亲属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然后耐心地进行开导,讲解法律,最终原告张望奇提出撤诉申请,使该案件顺利审结。

    二是登门协调。有些案件是行政机关确有错误,但不想纠正其行政行为。对此,审判法官主动去行政机关“登门拜访”,宣讲法律政策,与行政机关的领导座谈或组织他们对案件进行讨论,力争使行政机关主动地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化解行政纷争。如:原告李某诉浚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今年3月份,李某来我院起诉县劳动局行政侵权,并要求县劳动局赔偿自己的损失。原来,李某到县劳动局办理退休证时,因劳动部门没有按时批准退休,使其没有及时领到退休证,同时也没有及时上浮工资。李某向县劳动局反映后,县劳动局立即就其反应的问题向市劳动局汇报请示,在两个月内及时解决了李某反映的问题。李某在这两个月内曾先后到省市信访部门上访,问题虽然解决,但李某认为县劳动局给自己造成了上访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李某起诉后,引起了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的重视,一方面向当事人讲解法律,作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另一方面,主动去行政机关登门拜访,向县劳动局领导反馈当事人的情况,协调县劳动局对当事人的起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经过详细了解案件,虽然李某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但因县劳动局内部某司机与李某多次发生争执,引起了李某的不满,使李某产生怨气。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行政庭办案人员采取分别座谈、当面沟通的方法,耐心征求双方的意见。经过多次协调座谈,县劳动局的领导也亲自出面与当事人接触,进行面对面的座谈,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李某撤回了对县劳动局的起诉。

    三是互动协调。有些案件是由于原告与案件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这种案件,审判法官在争得行政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就原告与第三人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有难度时,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民事审判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建立调解的互动机制,这样既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行政纷争,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例如:陈某不服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审判法官协调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法官共同参与调解,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给当事人分别做工作,最终使案件协调结案,陈某提出撤诉,做到了案结事了。

    四是领导包案协调。个别行政案件特别繁杂,无论是法律的适用方面,还是案件证据认定方面都比较复杂和疑难。对此我们采用领导包案的方法,积极穷尽一切办法进行协调,确保案件的协调解决。

    协调中,无论采取那种办法,我们都把“巡回办案、便捷诉讼,亲和尊重、情法并用,充分告知、恰当听取,适度释明、平等对待,公开透明、以调促和,利益衡平、辨法析理,解惑答疑、息诉息访,案结事了、促进稳定”等和谐司法准则贯穿到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使和谐司法成为行政协调的指导准则之一。

    四、加大宣传,努力营造案件协调良好氛围

    为了促进“调解年”活动的开展、拓宽协调结案方法,我们行政庭干警积极开展宣传和调研,大力营造案件协调的良好氛围。一方面,积极与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部门进行座谈,宣传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意义和方法,争取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界对协调案件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进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互动效应。另一方面,我们在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上积极宣传行政案件审判的新理念、新做法、新见解,今年来,共发表通讯报道和调研文章20余篇,宣传了工作、营造了氛围,大大推进了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

    今年来,我们行政庭积极参与调解年活动,努力促进行政审判的“大协调”、“大和谐”,取得了良好效果,确保全县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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