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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验交流之二】 强民生意识 促诉讼调解

  发布时间:2009-07-15 08:00:38


    我自2004年进入法院以来,一直在大河涧法庭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庭长及全庭干警的帮助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并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案件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把双方的矛盾降低到最低点,有效地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

    从今年一月份起,我本人承办民商事案件34件,现已审结22件,其中调撤结案21件,调撤率为95.4%。这些案件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调解结案的,均在审限内结案,且已调解案件无人申诉或申请再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意见,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未出现一起涉诉信访案件。

    在我们法庭受理的民事纠纷中,有近70%为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虽然案情较为清楚,但若简单地予以判决,往往会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因此,我们庭根据所在辖区的特点,结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省高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通过认真学习,对法庭调解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方面对诉讼调解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要求调解应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知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基础上进行,在贯穿“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了“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要求全庭干警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上、庭后全过程。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坚持庭前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经调解不轻易判决;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现象。在我多年的基层法庭工作中,深刻的体会到以下两点经验:

    一、不能就案办案,要抓住案件纠纷的本质,从本质上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经人介绍,被告齐某拿着其与父亲共有房屋的房产证做抵押,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到鹤壁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当天,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抵押的房屋按12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借款60000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房款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并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在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亲一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进行完评估、交纳契税等手续后,登记部门审查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其父亲的身份证及到现场的所谓“父亲”均为假的,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我院确认无效,因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元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我在接到该案时,仔细翻看了相关卷宗材料及询问原告一些情况,了解到被告父亲在得知其子瞒着他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随即将其子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判决支持被告父亲的诉请,且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双方当事人矛盾深,原告抵触情绪很大,拒不向被告父亲返还房屋。被告齐某也因此事不敢回家,长期在外。我综合分析上述情况与合议庭成员商议后,定下该案以调解结案为主,我们在向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时,主动去接触被告父亲,向其讲明因其儿子与原告买卖房屋的事已经前后涉及两个案件,使双方当事人受到诉累,激化相互之间的矛盾,本案与其申请执行的返还房屋最好一并协商解决,原告在此事当中也是受害者,被告父亲经我做大量的说服工作后,同意进行调解。接着我又找原告,向其讲述被告父亲的一些情况及难处,原告表示同意调解。我知道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官司打了一年多,内心焦急,情绪都比较激动,双方容易产生对立,我就从中做他们的“传话筒”,向原、被告传达各方的意见,并通过我自身的法律知识向各方解答各种疑问,经过几次协商,原、被告双方终于相互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都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使本案及另一案件顺利审结、执结,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二、以民生情怀对待民生诉讼,在感情上要体贴理解当事人,让当事人对你产生信任,促使纠纷尽快解决。又如我主审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件双方当事人王某及郭某在我院其他庭室进行开庭时,各方纠集亲友数十人在院门口相互谩骂,最终双方大打出手,后经我院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劝导制止,才将该事平息,但也致原告王某及被告亲友等人受伤,致使双方矛盾激化,每次见面都会发生冲突,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了缓和双方矛盾,院领导决定将该案从民一庭调到大河涧法庭审理,并由我来主审该案。我接受案件后,仔细翻阅了卷宗材料,并立即同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的整体处理方案,我认为该案件虽为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因双方亲友大打出手,致使数人受伤,矛盾尖锐,近期不易开庭审理,考虑到原告王某自称在冲突中受伤,法院可依此中止案件审理,降降双方的火气,待双方冷静下来后再进行审理,其他合议庭成员同意我的建议,我随后征询原、被告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后,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中止审理裁定。一个多月后,原告王某来法院找我,申请恢复案件审理,我乘机对其进行了开导,并说:“你们两个人自2000年登记结婚到现在已经八、九年了,并且双方也是自由恋爱,孩子也六、七岁了,现在你们两人不管是何原因走到今天的地步,也不能让孩子夹在中间,孩子年龄还小,你们双方离婚就已经对他造成伤害了,如果你们双方再互相打斗,你想会给孩子身心造成多大的伤害,你们都是孩子的亲人,谁受伤害孩子心里都不好受,这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王某听了我的话,低头不语,我见她思想有了松动,慢慢引导她同被告郭某进行调解,王某沉思一会儿,抬起头对我说:“王法官,谢谢你对我的开导,我知道我上次犯了大错,不仅我自己受了伤,也连累了双方亲友,我保证从此不再发生这种事,我会依法律程序处理同郭某离婚的事,但我不同意进行调解,请法院依法处理吧。”我看王某虽然思想有了松动,但情绪还不稳定,还需要慢慢消化我给她说的话,就和合议庭成员商量,决定恢复案件审理,并再给原、被告双方十五天的举证期限。随后我通过朋友打听到王某有一姐姐在某银行工作,原来还协助法院处理过一些案件,打过交道,我就打电话给她,向她详细介绍事情过程,请她开导一下王某,争取调解结案。其姐姐当场答应帮忙。几天后,王某及其姐姐来法院说同意调解,并说了自己的调解意见,我见调解时机已经成熟,让她五日后来法院调解。在这期间,我又找被告郭某的父母,向他们讲述一下整个案件的过程,指出如果该案件不能调解将可能使双方陷入长期的诉累之中,矛盾越发不可调和,接着我又讲了调解有哪些好处,最后被告母亲说:“王法官,他们俩闹离婚后,我们已经三个月没见到孙女了,我们不希望他俩闹下去了,我们相信你,我们会配合法院把事情处理好。”第二天郭某来到院里,向我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调解的意见,就这样在我反复和原、被告沟通交流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家庭风暴最后被圆满化解。

    在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帮助下,我在案件调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将继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调解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创新调解方法,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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