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我们淇县法院刑庭的全体干警能够积极参与,并能严格按照“调解年”及“三优杯”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开展审判工作,特别是在刑附民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学习活动实施方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调解不仅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还能缓解“执行难”的压力,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握手言和,从而,也能体现出我们审判机关在构造和谐社会当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最终促进司法公信度的提高,维护司法权威。
多年来,我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切实体会到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因双方矛盾比较激化或积怨较深,一旦处理不当,还很有可能形成涉法信访案件。但是,困难面前我们豪不退缩,而是坚持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迎难而上,克难攻坚,认真履行职责,以足够的热心、诚信、和耐心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力争每起案件都能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严把案件质量关,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不紧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还要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调解必须以合法、自愿为前提。在审理刑附民案件过程中,我们绝对禁止以“刑”压“民”,压制被告人,与原告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而是讲理说法正确引导,结合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原、被告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并言明相应的诉讼风险,促使双方自愿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如: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因宅基纠纷张将李打成轻伤,由于双方矛盾存续时间较长,事发后,张某及其家人扬言宁可坐牢也不赔偿,李某及其家人针锋相对,提出了十几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对此我们没有仅仅围绕量刑得问题与张某“讨价还价”,而是与乡村干部一道到村里找相关人员讲理说法,还为两家处理了宅基纠纷,张某及其家人深受感动。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李某损失,李某也转变了态度,放弃了过高的要求,两家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
三是要有足够的耐心做调解工作,不能一次调解不成就简单的一判了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每起案件不低于三次的调解,即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根据不同阶段所掌握的情况,及时修整调解方式方法,适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诚心,去引导感化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如: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系安阳市水冶镇人,其驾车途径淇县不幸发生事故,至使濮阳市一职工死亡,王某本人虽愿意赔偿,但无经济能力,我们为了调解结案,先后三次到安阳水冶做其家属工作,其家属感到赔偿数额较大,不愿作出赔偿,对此,我们毫不气馁,第四次登门做工作,终于让他们转变了思想,认识到即使判前不赔,判决后原告人仍有申请强制执行权,所以早赔比晚赔主动,还能争取对王某从轻处罚的机会,最终王某的家人及亲友筹款三十万元,与原告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节协议。
我们在工作中体会到,既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久调不决,或者违法调解,也不能调解中遇到困难就绕着走,不下大力气去调解。调解是我们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措施,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热切期盼,是党对我们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我们虽然在前段活动中做了一些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工作方法,方式仍不够灵活,工作成效,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经验交流为契机,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在调解年活动中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