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下午,淇滨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内,被执行人刘某按照和执行干警的约定,将23.7万元执行款当场亲手交到申请执行人杨某手中,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下顺利执行完毕。
2018年7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分,借款周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向杨某支付了1500元利息,剩余部分全部未履行,杨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刘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共分两期履行完毕。调解书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期限到期后,刘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向其载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三天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刘某主动与执行干警取得联系,要求主动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询问得知,刘某在之前因为其他案件被采取过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知道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强大,为不再重蹈覆辙,决定主动配合履行义务,但是由于执行金额较大一时间无法全部履行到位,请求执行干警给其一周时间筹集资金,鉴于刘某主动配合的态度,执行干警决定相信刘某。
11月27日下午,刘某按照之前与执行干警约定的时间,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3.7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临走之际,刘某由衷感慨道“还完帐后,真是无债一身轻,心情也敞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