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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起纠纷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7-13 10:01:03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一起驳回原告王水清要求撤销被告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树林颁发的第06010006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树林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日交付房款捌万元,2005年3月24日又交付房款肆万元,其中买下座落于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建设中专住宅楼东单元6层西户建筑面积81.22平方米楼房一套。2006年1月9日该楼房评估为41000元,2006年1月19日第三人王树林交纳了契税,同年1月20日第三人王树林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双方自愿共同申请并签订了房产转让手续,进行房屋登记,并领取了第06010006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拥有作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职权。原告王水清以被告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树林颁发的第06010006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证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材料证明齐全,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事实依据与相关的主要内容一致,相互吻合,故被诉登记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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