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虎毒不食子。然而被告人刘某为偿还赌债却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儿子卖掉,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刘某嗜赌成性,因家境贫困欠下大批债务,为了偿还自己欠下的债务,2008年1月19日18时许,他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儿子刘义宣从家中抱出,送至到淇县西岗乡罗元村岳某家,并与岳某共谋出卖。后由岳某通过淇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黄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刘义宣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淇县朝歌镇南关村的刘四,刘四又通过本村的冯某(另案处理)以20000元的价格将刘义宣卖给冯某的外甥女耿某。后岳某对刘某谎称将刘义宣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付给刘某10000元现金,自己得赃款6000元。
鹤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的儿子刘义宣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当庭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