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伙同他人盗窃邻居电脑案件,以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建华伙同武海山、赵志朋(均已判刑)、陈艳杰在山城区鹿楼乡肥泉村张某家盗窃七彩虹牌17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和电脑键盘一个(价值共计1143.9元)及现金400元。且张建华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