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李某某婶子,张某某在浇地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挖了自家耕地的土,便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受轻伤。浚县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2160.4元。
判决生效以后,李某某服刑出狱并没有履行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张某某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浚县法院立案以后,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被执行人坚持认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了,不应该再进行民事赔偿,并且情绪十分激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因为案件涉及亲情,还有转圜的余地,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与当地村委干部、包村领导、街道办事处干部多方联系,继续向被执行人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历多次走访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的民事赔偿,双方和好如初,亲情得以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