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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开出首份执行律师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9-04-22 17:04:15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行质效,近日,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件中,淇县法院依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申请,向其签发了首份执行律师调查令。

    2011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张某承建该公司职工安置房和职工餐厅两项建筑工程。2014年5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淇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全额原告工程款。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数十间工业用房及工业用途土地,该房产及土地均在银行设有抵押、查封,并且该财产的价值尚不足清偿其他当事人债权,财产无法处置,其他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的财产以及财产的查封、抵押等情况持有异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淇县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用于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在一个月的调查期间,持令律师顺利调取了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清单,经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及申请人对调查结果分析并与法院调查结果比对,并无出入,张某在了解执行干警的辛苦的同时,对调查的结果予以接受。

    此次在执行程序中实行的执行律师调查令,使当事人能够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也使律师能够更好地发挥专业法律代理人的事实调查、收集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全面阐释案件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丰富了其调查取证的手段;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将部分调查权交由律师完成,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财产的控制及处置,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司法权、法官调查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实现了当事人、律师、法官三方共赢的效果,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充分体现。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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