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执行案件

买车未清购车款 立案执行急履行

  发布时间:2019-04-01 14:46:54



    3月29日,淇滨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购车引起的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主动将剩余的购车款及贷款本息共计13万元履行完毕。

    刘某、张某夫妻二人为家庭生计,决定购买一辆大型货车跑运输。2011年11月,夫妻二人向鹤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大型货车,购车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的价值36万元解放牌货车一辆,刘某支付车款的30%即10.8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部分由刘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贷款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向刘某、张某交付了车辆,但刘某二人仅向公司支付3.5万元首付款,且刘某二人仍欠贷款本息6.3万元未还,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将该借款予以偿还。后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向刘某、张某二人催要剩余车款及贷款本息,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张某给付汽车销售公司借款本息6.4万元、购车款7.3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二人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汽车销售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3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刘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刘某二人马上找到执行干警,表示想要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请求减免一部分利息。最终,刘某、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张某一次性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购车款13万元,公司对利息部分不予主张。该案历时半月有余,迅速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