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山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成功调解一起复杂的离婚诉讼案件,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卢某某与妻子被告刘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有三个子女,但因妻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鹤山区法院受理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认为原判只支持了男方卢某某的离婚请求,而对女方要求的子女抚养费及几十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显失公平。案件上诉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
本案发回后,鹤山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且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男方卢某某向女方刘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淇滨区鹤煤大道住房1套、鹤山区楼房1套及该两处住宅房内的生活财产归女方刘某所有。
一起复杂的离婚纠纷经过庭前调解,得到了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