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等六人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一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
浚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以为他人讨债为名,多次伙同周某红、陈某磊、郑某勤以及刘某军、杜某龙采取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某、刘某军、杜某龙伙同王某信、董某梅(均另案处理)等人因经济纠纷将浚县善堂镇康村的康某某强行带至浚县浚州北关村董某梅家中,限制康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赵某、董某梅、刘某军等人对康某某有侮辱、殴打行为。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红因经济纠纷,纠集赵某、陈某磊、李某壮(另案处理)到浚县王庄镇宋堂村,令人欲强行将欠周某红的熊某某带走,因熊某某家人发现报警而未得逞。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红纠集赵某、陈某磊、郑某勤到浚县王庄镇宋井固村,将欠周某红的钱的米某某强行带走,拉至浚县伾山东张庄村南地小树林处,采取扒光衣服、用木棍打、用瓶装液体喷射等方式对米某某进行侮辱,限制米某某的人身自由。
浚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红、陈某磊、郑某勤、刘某军、杜某龙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及法庭辩论。
浚县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