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月12日,山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李欣(化名)称,其与小伙伴一起在胡同玩耍,王胜(化名)家饲养的狗朝原告扑上来,造成李欣右腿受伤。李欣现要求王胜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0000元。
被告王胜辩称,他家的狗从来不会咬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家的狗将他咬伤。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互不让步,为了能够证明各自的主张,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承办法官看到双方是邻居关系,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只会加深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在以后生活中会有很多不便,故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结案。承办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法,给原告讲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她的伤是被被告家的狗所咬伤的。同时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作为邻居应该和睦相处,不能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应该互谅互让,团结友好,在处理问题和矛盾时,学会换位思考。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王胜赔偿原告李欣医疗费1000元。至此,这起“狗咬人”案件终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