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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6-10-21 19:07:17


    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判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高村营村东地责任田2亩返还自诉人刘某某。浚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自诉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浚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10月份,浚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采取强制措施对应返还的土地强制执行,将高村营村东地责任田2亩返还给自诉人刘某某。浚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2016年麦收后李某某及其家人变本加厉,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强行在自诉人责任田里播种玉米并进行管理,今年秋季将其收割,收割后于近日又播种了小麦。

    自诉人随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所述基本事实和证据符合立案条件,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将李某某刑事拘留。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主动与自诉人联系,经过协商,被告人李某某与自诉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主动向浚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真诚悔罪,且自诉人撤回自诉,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回自诉,该案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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