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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细化入罪标准 重拳打击食药犯罪

  发布时间:2016-10-20 17:30:19


    为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明确刑事审判中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鹤壁中院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 、市食安办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试行)》。

    一是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细则。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具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界线不清,公检法与食品药品部门往往意见不够统一,一定程度影响了打击此类犯罪的效率和力度。鹤壁中院经过半年多的深入调研并与其他四个相关部门多次座谈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下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试行)》。

    二是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该工作细则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衔接要求。对法院严把案件立案关、准确定罪量刑、提高审判效率、注重行政处罚与刑事审判衔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解决了多年来此类案件出现的争议问题。如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三是对11个种类的各类罪名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如《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好界定,此次工作细则中进行了量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按照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50%为严重;没有具体标准的,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后认定。

    该工作细则分总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与案件联席会商、其他、附则等七章。 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入罪的标准问题,便于司法、行政及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发力,依法、准确、有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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