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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13-11-25 14:55:4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流通的加快和完善,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以淇滨法院近三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年增长率均达到30%。但是由于民间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全面、不完善,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特别是处理此类案件中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各地实施情况不一。具体归纳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有约定的,在借款期限内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借款期限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9条,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三、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借款方要求利息计算有相应的期限的,应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利息计算;借款方起诉要求利息计算至履行之日的,根据“款清息止”的原则,利息应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款人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此之后,如债务人未能履行,不再支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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