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酒后驾车危害大,危险驾驶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1-11-05 16:39:05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23日21日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华夏南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

    经审理,淇滨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案件生效后,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

    判决理由: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告人是在开车回家路途中,遇到交警查车被查获的,未发生任何事故,也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以来,淇滨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危险驾驶案件共计447件447人,其中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共计286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或者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严重损害的共计155件。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最根本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造成的高发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放任,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求存在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若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则会由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予以调整,本罪主要还是起着一种预防与警示作用,防止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演变为重大的交通事故。通过对醉酒驾车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教育或者威慑行为人不敢在酒后驾车,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

    在导致交通肇事的诸多原因中,醉酒驾车是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如果不给予他们适当的刑罚震慑,那么就起不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只有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依法定罪处罚,才能使社会上各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才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