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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半麻袋零钱履行义务 法院训诫男子改正错误

  发布时间:2021-08-02 10:41:01




    7月30日下午,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履行执行款时,被执行人张某因为和申请人有矛盾,赌气之下到银行和批发部兑换了3.4万元的硬币和小额纸币扛到法院,用以履行案款。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受到了执行干警的严厉批评。

    2019年1月,张某向孙某借款3.98万元,并向孙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张某向孙某偿还0.2万元,剩余部分迟迟未还,孙某索要未果后,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3.78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后,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对此很不服气,迟迟不肯向孙某履行义务,孙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督促张某尽快履行义务。逾期,张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干警经过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孙某约谈后,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底,经执行干警寻找,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被执行人张某与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万元,张某于2021年3月底前履行完毕。但在约定时间到期后,张某仅向孙某履行1万元,剩余部分未再继续履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张某表示资金困难,未履行还款义务。7月30日,经过执行干警督促,张某承诺当天下午就到法院缴纳执行款。

    7月30日下午,令人大跌眼镜的一幕发生了,张某竟将总计3.4万元的半麻袋小额纸币和硬币扛到了法院来履行执行款,重量足足有20多斤。如果想要把麻袋里的钱清点完毕,没有一天是完不成的。前来领款的申请人非常生气,双方剑拔弩张。在这之前,双方就因还款事宜发生过争执,如果这次以这种方式还款,双方恐将会引起新的纠纷。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执行干警严厉批评了张某的做法,告知他这些小额的人民币确实属于流通的货币,但是采取故意兑换小额面值钱币的做法给执行干警与申请人带来麻烦,其行为系采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属于抗拒执行的一种方式。经过批评教育,张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做法的错误,他态度诚恳的向执行干警和申请人道歉,并写了书面检查。表示三天内自行去把钱兑换后交到法院案款专户,申请人也谅解了张某,执行干警依法对张某进行训诫,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和认错态度,未对其采取其他司法惩戒措施,目前张某已经将案款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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